時間:2022-09-12 點擊: 次 來源:農業農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7號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經農業農村部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動物檢疫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陸生野生動物檢疫辦法,由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條 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負責動物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檢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官方獸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為動物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制定、調整并公布檢疫規程,明確動物檢疫的范圍、對象和程序。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國統一的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實現動物檢疫信息的可追溯。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信息數據管理工作。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隔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在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填報動物檢疫相關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檢疫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本辦法以及檢疫規程等規定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二章 檢疫申報 第八條 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貨主應當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六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第九條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啟運三天前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輸入易感動物的,向輸入地隔離場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輸入易感動物產品的,在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地點申報。 第十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動物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 第十一條 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以及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報檢疫采取在申報點填報或者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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