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14 點擊: 次 來源:農業農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5號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經農業農村部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規范動物診療行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動物診療,是指動物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經營性活動,包括動物的健康檢查、采樣、剖檢、配藥、給藥、針灸、手術、填寫診斷書和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文件等。 本辦法所稱動物診療機構,包括動物醫院、動物診所以及其他提供動物診療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動物診療機構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優化許可辦理流程,推行網上辦理等便捷方式,加強動物診療機構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診療許可 第五條 國家實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并在規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第六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動物飼養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不少于二百米; (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隔離室、藥房等功能區; (五)具有診斷、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六)具有診療廢棄物暫存處理設施,并委托專業處理機構處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的隔離控制措施及設施設備; (八)具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九)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診療廢棄物暫存、獸醫器械、獸醫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動物診所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執業獸醫師;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術室和手術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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